从“赔7天”到“赔18年”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6 11:47:00
来源:检察日报
某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吴某华在处理电梯故障时坠井致残,因赔偿金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吴某华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残疾者死亡后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消失,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仅支持从定残之日起至其死亡之日止。历经二审、再审,吴某华一方均败诉。近日,经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残疾赔偿金按照18年计算。
保安处理电梯事故坠井致残
吴某华是贵州省毕节市某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聘用人员,主要负责小区安保工作,偶尔也参与小区场地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小区的电梯门打不开,我们被关在里面出不来了,请你们快来看一下。”2021年3月14日,正在值班的吴某华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随后,他带着电梯钥匙立即前往故障电梯查看。吴某华打开电梯门,但此时电梯轿厢并未停在吴某华所在楼层,导致其踩空坠入电梯井,造成颅内多处骨折、右眼失明、四肢多处骨折等多处损伤。
吴某华被紧急送往医院后,住院治疗23天,又在医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193天,产生的医疗费共计36万余元。吴某华出院时,医院的《出院记录》显示:吴某华出院时末期康复评定为中度护理依赖。
在吴某华受伤治疗期间,物业公司支付了医疗费36万余元、4个月的护理费2.2万元和误工费2.94万元。吴某华出院后,双方在赔偿一事上产生争议——
“吴某华是公司聘用的保安,其工作职责有明确规定,电梯安全事故处理并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即使发生安全事故,也应是联系电梯维修公司处理。这次事故是吴某华私自撬开电梯门所致,他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
“小区电梯多次出现故障,我之前也经常参与处理,物业公司虽然联系电梯公司维护过,但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电梯公司还将电梯钥匙交由物业公司保管。事发当天,只有我在值班,所以我才带着电梯钥匙前去查看,造成损伤应该由物业公司担责。”吴某华认为。
虽然经过多次协商,吴某华和物业公司却始终各执己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吴某华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贵州某房开公司、某电梯公司和某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1月10日,吴某华向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电梯公司、房开公司共同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2022年7月,七星关区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华的损伤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其损伤分别构成七级、八级、十级伤残,后续还需治疗费1万元至1.2万元、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未达到护理依赖鉴定标准。
同年12月13日,吴某华因病死亡。法院将该案原告变更为吴某华的配偶邱某英和儿子吴某贵、吴某顺。
残疾赔偿金年限计算引发争议
“物业公司不是电梯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没有电梯故障维护义务。电梯的使用单位是某房开公司,管理单位是某电梯公司,电梯发生故障后,物业公司已经告知房开公司和电梯公司,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两家公司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且本次事故是由吴某华私自撬开电梯门所致,本人也存在重大过错。”
“房开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房开公司选聘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已将小区物业服务及电梯维保委托给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
“电梯公司与吴某华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没有授权吴某华对电梯故障进行维护,吴某华受伤是其擅自维修电梯所致。吴某华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时,物业公司、房开公司和电梯公司分别作出以上陈述,表示己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系事故电梯的管理公司,电梯公司是事故电梯的维保公司,两家公司有义务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进行巡检和维护。电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进行了例行的电梯维保工作以使设备正常运行。吴某华因电梯故障而坠井受伤,物业公司、电梯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华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定责任,酌情认定吴某华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电梯公司承担80%责任。房开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其已将小区物业服务及电梯维保委托给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者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吴某华死亡后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消失,不应再对其支付该项赔偿金,故将吴某华的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计算至其死亡之日止,即从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共计7天。
此外,因鉴定时吴某华一方未提交《出院记录》,而根据该记录,吴某华在出院时的评定为中度护理依赖,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仅为120天,与吴某华的实际情况不符,故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结合吴某华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华自出院后至死亡时的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帮助,故护理期按住院天数216天计算。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电梯公司应赔偿吴某华家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实际应支付4.51万元。
2023年4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公司、电梯公司赔偿吴某华家属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5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华家属和物业公司、电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7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某华家属仍不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月25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作出改判
“为什么人死了之后就不用赔残疾赔偿金了?7天264元!这个理儿走到哪里也说不通!他瘫在床上几百个日日夜夜,我们天天给他擦身、喂饭,他时刻都离不开人。《出院记录》也白纸黑字地写着中度护理依赖,为什么说没证据证明他需要护理?我们实在是想不通啊!”2024年2月,吴某华家属来到毕节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情绪十分激动。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卷宗、调取住院病历、查阅《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相关规定、咨询医疗康复专家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华的残疾赔偿金年限及护理期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若受害人吴某华未死亡,根据该规定和法院认定的事实,吴某华应获得残疾赔偿金24万余元。但因吴某华在确定伤残等级后死亡,法院只按7天计算,赔偿了264元。”检察官表示。
定残后在诉讼期间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检察官查阅资料后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法院的既往判决来看,有从定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的,也有自定残之日起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的。
检察官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数额在定残时即已固定且明确,不因受害人定残后身体状况变化或死亡而发生变化。如果侵权人主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者法院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后,受害人才死亡,侵权人亦不能主张对超出受害人实际生存年限部分的残疾赔偿金予以返还。本案中,吴某华的残疾赔偿金在定残后即可依法确定,虽然吴某华定残后死亡,但这不应影响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计算标准。
“侵权人本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却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甚至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不仅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不公,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官表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吴某华死亡后,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消失,因此其死亡后不应再支付该项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护理期的计算期限,检察官审查后发现,一审判决认为吴某华家属未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华在死亡之前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帮助,仅认定护理期以吴某华住院天数216天为计算依据,扣除已支付的120天,实际计算96天。
“吴某华出院时,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吴某华出院时末期康复评定为中度护理依赖,该项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吴某华出院后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是按完全护理依赖所需费用的50%计算。法院计算护理期的依据也存在问题。”检察官表示。
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检察院依法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2月1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毕节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毕节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残疾赔偿金按照18年计算,并增加了自吴某华出院之日起至其死亡时止的护理费。5月6日,毕节市中级法院再审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电梯公司赔偿吴某华家属各项损失31.05万元。
截至发稿前,记者了解到,该案执行款已划入法院账户,拟于近期发放给吴某华家属。
●采访札记
“三个善于”的具象化
此案中,原审判决将吴某华的残疾赔偿金从其定残之日起计算至其死亡之日止,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贵州省两级检察院全面分析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根源,确保了检察监督的精准性,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采访此案的过程中,贵州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承办检察官罗晓成将抗诉成功的经验概括为“真正落实好‘三个善于’要求”。而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也切实感受到,“三个善于”在这件民事抗诉案中具象化。
首先是厘清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在办理该案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思路和法律观点,综合考量社会共识、公共政策、伦理道德、人情常理等社会因素,进行多方面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通过抗诉纠正了原判决,确立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其次是贯彻法治精神,坚持司法为民。这起案件涉及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关涉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慎重考量相关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遇到法院适用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充分发挥监督智慧,通过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立法思想和基本原理来解决问题,做到了形式和实质的统一。
最后是法理情融通,引领社会价值取向。民事案件最贴近百姓生活,办案效果往往会在群众中产生强烈影响。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逻辑与经验相统一,避免机械司法,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法律有温度,也使检察办案发挥出了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积极作用。(丁艳红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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