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突然离世,TA的借款还要偿还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2 11:25:0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便不幸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和王某是同村好友。2024年,张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向对方出具了借条。不幸的是,张某在2025年年初突然因病去世。
得知消息后,王某在悲痛之余,向张某的妻子提及借款之事,并出示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张某的妻子表示对此借款毫不知情,拒绝偿还。
协商未果,王某便将张某的妻子及其子女张甲、张乙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诉讼中,张某的妻子称,她和子女对借款不知情,且因亲人突然离世,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一次性偿还有难度,希望能分期支付。
“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张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张某离世后,他的妻子、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即张某的妻子、子女应偿还张某的债务。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同村好友,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偿还3万元借款。张某的妻子当场履行了首期还款义务,支付给王某1万元。

“本案清晰地体现了法律对‘身后债’的处理原则:债务人去世后,其债务不会自然消失。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且继承人选择继承该遗产,则继承人仅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税款和债务的法定义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无需承担。”法官说,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
洛报融媒·掌上洛阳客户端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路歌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