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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无接触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2 09:32:00    

无接触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法院:司机非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车未相撞,却造成人员死亡,肇事司机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足额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却以司机存在肇事后逃逸行为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近日,烟台高新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法院认定司机驶离行为不属于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发生无接触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12月,黄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黄某向左变道,超越了同向前方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就在黄某变道超车后右转时,周某为避让险情,倒地受伤,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察觉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他接到交警电话,得知事故情况后迅速返回配合调查。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41天,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及并发症于2025年2月去世。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和周某分别驾驶的车辆未相互接触碰撞,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险。然而,事故发生后,由于周某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某保险公司以黄某“驶离现场”构成商业险免责事由(认为其涉嫌逃逸)以及死者自身疾病影响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与周某家属达成协议,额外支付了各项补偿款15800元。但就保险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家属便向法院起诉黄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万余元。

不能认定司机肇事后逃逸,判决法院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无接触交通事故,黄某车辆与周某车辆并未接触,周某为避险倒地是黄某无法预见的,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已经察觉或者应当察觉。在接到交警电话后,黄某迅速到案,配合交警调查,主观上并无逃避民事责任的意图,不能认定黄某驶离现场的行为是肇事后逃逸。经查,周某虽患有尿毒症,但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其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并发症。某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认为尿毒症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与事实不符。黄某事故后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自愿补偿款并履行完毕协议,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损失先由交强险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后的损失,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摊。其中,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人替代侵权人予以赔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0747.33元。对此判决,三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转嫁责任有违司法公正

本案中,黄某在未察觉事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其行为不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对于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法院通过调查周某生前工作状况及治疗记录,明确其慢性疾病未影响身体机能,死亡结果直接归因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及感染性并发症。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主张分担责任,实质是将自身举证责任转嫁给受害者家属,有违司法公正。

安全驾驶、文明行车至关重要,任何危险举动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使没有实际碰撞也要担责。同时,买了保险是图个安心,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理赔,法律最终保护的是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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