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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女子穿高跟鞋跑步摔伤索赔健身房,法院判其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30 00:00:00    

5月28日,湖南益阳沅江法院通报了一起女子穿高跟鞋在健身房摔伤的案例。2024年3月8日,女子秦某穿高跟鞋在健身房跑步机上跑步不慎摔伤,次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损失合计为171094.27元,其向健身房索赔,法院最终判决女子承担八成责任,健身房承担两成责任。

2024年3月8日傍晚,秦某穿着高跟鞋在其办理了次卡的某健身房健身,在18时55分左右使用了健身房内的跑步机,启动后在短时间内因跟不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而摔倒。秦某回家后感觉左踝部疼痛难忍,次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监控录像及照片,秦某摔倒时身旁无健身房工作人员,跑步机旁粘贴了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健身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0万元。

事发后,秦某认为此事是健身房的责任,于是向健身房索赔。法院综合考虑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及秦某自身谨慎注意将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健身房对秦某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秦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

秦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合计为171094.27元,健身房应承担的金额为34218.85元。因健身房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秦某予以赔付。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认定保险公司向秦某赔偿32508.47元,剩余1710.38元由健身房赔偿。

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场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历来受到大家的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建,王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宾馆、商场等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常见典型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有:商场地砖湿滑没有及时清理没有显著标识提示导致顾客摔倒;酒店玻璃门过于通透明亮,未贴任何提示标识无警示致客人撞伤;游乐园设施未检修导致儿童受伤。

对照本案,跑步机旁粘贴了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跑步机本身也没有问题,说明健身房已履行了一定的提醒义务,难以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

作为一个理性成年人,穿高跟鞋跑步应当知道其风险性。另外,看监控视频中秦某高跟鞋的跟其实不算高,也并一定是鞋子的原因导致,有可能是秦某调节速度过快,过度自信导致。

法院认为“健身房教练员工未能及时制止秦某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场地。在会员训练过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现场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员,无人及时发现、劝阻、制止秦某的不当训练行为,健身房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王律师表示,如果是一对一的高端私教课者倒还说得过去,如果是平价的健身房,需要健身房事无巨细地考量个人因素带来的危险性,未免过于苛刻。在此类事件中,公共场所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与此同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能无限延伸、不能扩大解释,否则经营场所可能无所适从或者产生过度负担与过度防范,这样会导致经营主体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和合规成本显著上升,进而抬高社会整体的交易成本,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效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剪辑 周嘉楠

校对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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