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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双双中毒急救!全网仍在热卖,紧急提醒:都是假的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5 19:23:00    

“一共种出4朵,其中3朵煲了汤

剩下一朵拿给医生看

说是毒菌!”

近日

一位四川村民网购“鸡枞菌”菌种

自行种植后烹饪成汤

没想到种出来的却是毒菌

导致两位老人紧急入院治疗

↓↓↓

网购菌种包邮到家

采摘做汤撂倒老两口

四川泸州农妇朱仕春回忆,近日,在短视频平台刷视频时,她被一则宣传鸡枞菌种的视频吸引,点进视频里的商品链接后,她以9.48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包鸡枞菌种子。

朱仕春将所谓的“鸡枞菌种子”撒在了门前的大树下

种子到货后,朱仕春按照店家的要求,将种子种在自家门前的大树下。“三包种子的包装袋上都写的是‘家庭蔬菜种子’,里面是黑色的一粒一粒的种子。”

对于店家宣传的鸡枞菌种,朱仕春深信不疑。10天后,地里就长出了4朵菌子,因其中一朵比较小,7月11日,朱仕春在准备晚饭时,就摘了3朵已成熟的菌子来做汤, 当晚12点左右,她和老伴就出现了头晕、心慌、上吐下泻的症状。

半夜,儿子杜先生将他们送到了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城北急诊科,还带来了“证物”供医生参考。

朱仕春种出的菌子

因为持续性的呕吐、腹泻,导致大量体液流失,两人到医院时已经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的表现。查看了杜先生带来的菌子后,医生判断二老的症状为青褶伞(一种胃肠炎型毒蘑菇)中毒。

经过3天的住院治疗,两位老人达到了出院标准,但医生表示,后续还需远程汇报恢复情况,避免再出意外。

朱仕春种出的菌子

商家火速下架商品

但网上还有多家类似店铺

为何店家宣传的可食用鸡枞菌种,长出来的却是害人的毒菌?杜先生循着母亲的购买记录,联系上店家客服,没想到客服却仍然坚称菌种是可食用菌。在多次交涉下,店家也仅是给予朱仕春仅退款的权益。

“平台说他们不会承担医疗费用,最多赔偿200元。”杜先生说,根据店家所展示的营业执照,涉事店铺的注册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他同步向信阳市有关部门投诉了父母的遭遇。但到7月22日,当地相关部门的回复,令杜先生觉得维权颇为困难:“他们说找到了这家店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法定代表人说他不晓得在卖鸡枞菌种。”

7月22日,记者再次点击朱仕春的购买链接时,店家已将“鸡枞菌”种商品下架,页面显示为“商品已失效”。

但在多个网购平台,记者看到有大量店铺在出售“鸡枞菌”种,价格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销售量也从数十单到上万单不等。

售卖此类种子的店铺不少

记者查询发现,这些平台出售的“鸡枞菌”种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包装袋密封的颗粒种子;一种是菌菇包。在某店铺内,与朱仕春描述相似的“鸡枞菌”种子卖出了超8500单,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长出来的鸡枞菌是可以吃的吗?”得到客服的明确回复“是的”,这名客服还介绍种植方法,把种子撒到要种植的区域,然后覆盖一层薄土,3天浇水一次即可。

专家:网上销售菌种均是假货

鸡枞菌真这么好种?网上的鸡枞菌种到底是真是假?近日,四川省食用菌研究所研究员李小林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尚未发放鸡枞菌种生产许可证,因此,网购平台上大量打着“鸡枞菌种”口号的商品,均是假货!

在李小林看来,网购的“鸡枞菌种子”几乎不可能种出真鸡枞菌,且暗藏中毒风险。他认为,市场上售卖的低价“种子”多为两类:

一是其他菌种的菌丝体(如廉价平菇、姬菇),商家利用消费者无法辨识菌种的差异进行误导;

二是不明来源的野生菌孢子混合物,可能混入有毒种类(如大青褶伞、鹅膏菌等)。

律师:商家涉虚假宣传或担刑责

消费者可十倍索赔

围绕朱仕春的事件,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店家与消费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店家宣传销售的是鸡枞菌种子,最后长出来的却是毒菌,这说明店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违约。此后,又发生购买者家人不慎食用中毒这一后果,这又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中毒这一法律后果,系因店家违约所致,相应责任应由店家承担。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律师冯骏表示,作为网购平台,其本身也应尽到相关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在日常的管理中疏忽大意,则平台应当与菌类产品的销售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共同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者销售有毒菌类,或者说在销售时未告知菌类不得食用,甚至于直接鼓励消费者进行食用的,造成消费者中毒的,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冯骏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要求经营者对自己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菌类产品的10倍的金额进行索赔,且索赔的最低金额可不低于1000元。

“销售者若明知并非鸡枞菌种或明知鸡枞菌无法进行人工培育情况下,仍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吸引公众购买假鸡枞菌菌种,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诈骗罪犯罪构成。”张柄尧补充道,若所谓“鸡枞菌种子”混入有毒菌种最终导致他人误食并导致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等。

综合:春城晚报、央视网、封面新闻、扬子晚报、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来源: 浙江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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